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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先行赔付案 肇事车主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8:33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昨天,新交法实施后本市首例肇事车主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案,在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按照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公司不仅要先行赔付原告唐小兵为伤者已支付的抢救费、住院费等4万余元,还要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5746元。

  在唐小兵起诉后,被告人保石景山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因交通事故对第
三者造成人身损害,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赔付,不应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还认为新交法76条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应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唐小兵与被告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所以本案不应适用76条。此外,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新交法实施后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所以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调整。法院认为,《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垫付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

  事件回放

  原告唐小兵今年4月为他的捷达车投了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9月1日其司机开车将违章行人曾某撞伤。虽然交通队认定唐小兵的司机负次要责任,但是无奈曾某被撞后一直住院至今,4万多元医疗费用等都是原告垫付。唐小兵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曾某治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责任比例支付保险金。唐小兵向法院起诉。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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