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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就业协议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8:56 解放日报

  本报讯 (李鸿光)一公司违反与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被告上法院。静安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1日,同济大学应届毕业生李小姐到某建筑规划设计公司实习。5月13日,她与该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同济大学高等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指导办公室为协议鉴证方。同年7月,李小姐毕业,但几天后,由于她和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矛盾,公司最后通
知她解除劳动关系。李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满,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李小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约定,李小姐向公司报到后,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现李小姐按约到该公司报到,该公司在李小姐正式工作一周后,以李小姐在实习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已实际形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就业协议的约定。法院据此判决该公司支付李小姐一个月工资以及违约金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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