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农民”死亡赔偿金如何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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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8:56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东亮严剑漪)吃住在城市,户籍却是农民,其因车祸身亡的死亡赔偿金究竟按照城市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农村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这其特殊的损害赔偿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今年7月27日凌晨,45岁的钟某骑自行车在浦三路行驶,遭一辆大货车撞击身亡。9月9日,钟某的家人将肇事车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46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钟某虽是农村户口,但生前家住浦东新区,且是美发美容行业的个体户,因此应属于市区居民范畴,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03年度上海城镇居民年收入14867元计算,20年共计297340元。被告则认为,钟某系农业人口,死亡赔偿金额应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20年共计1331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可见,死亡赔偿金应按死者生前户籍身份情况计算,而非按死者生前所从事职业或居住地区的性质来计算。死者钟某生前虽从事个体经营,但户籍身份仍是农村居民,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本市200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共计13316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三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3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