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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判先行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08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靖通讯员胡浩立詹文杰)石景山法院昨天下午一审宣判,保险公司应履行“新交法”规定的先行赔付责任,向车辆保险人唐某支付交通事故的抢救费、住院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

  今年9月1日,唐某的车在东直门内大街新太仓胡同将骑车人曾某撞伤。由于曾某在人行横道内没有下车推行,且闯红灯,东城交通支队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骑车人曾
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为曾某的抢救、住院治疗支付各项费用4万余元。

  当唐某向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人保公司要求理赔时,人保公司称,唐某与第三者的赔偿义务不能转移给保险公司,且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只能按责任比例赔偿,拒绝支付抢救等费用。

  法院认为,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新交法”颁布后,保险公司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抢救费用是由唐某支付的,这笔钱依法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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