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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中介“模糊”合同拖客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56 沈阳今报

  记者金飞12月7日9:23,急于买房子的赵女士向今报热线22844888反映:自己将买二手房的首付款交给中介公司顺驰置业,中介却拖了8天才付款,给自己造成不小的损失。

  拖款:买卖方损失不小

  赵女士介绍,11月13日在昆山中路顺驰置业代理连锁店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买了一套位于皇姑区的二手房。当时三方约定好,产权证下来三天(11月28日)内完成交接:卖方交钥匙;顺驰把买方交到中介的定金3000元、首付金6.2万元交给卖方。“到了11月28日,中介却说向公司请款得一个星期。到了12月3日,中介又说工商查账,没法取钱。经过努力,我们12月6日晚上才拿到钱。我原定是11月28日搬家的,因为没拿到新房钥匙,只得又租了一个月的房子,花了600元。”赵女士说。

  记者联系到原房主,她的说法和赵女士一致。她还介绍说,由于没拿到卖房款,她又急着买新房,只好办了贷款,花了3000多元的手续费。

  记者注意到,合同上的条款约定:“中介将房款6.5万元于产权证下来三日后交给卖方。”赵女士表示,签合同时就对“三日后”的说法提出疑义,但中介表示“没关系”。

  投诉:中介只给少量赔偿

  赵女士说:“我们找中介要求赔偿,中介给了张我不想要的200元搬家卡,就是不赔房租钱。”卖方表示:“12月6日晚上,中介的一位女工作人员找到我,给我拿了200元赔偿损失,但这离我的损失差得远呢。”

  昆山中路顺驰中介一位自称是负责人的女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公司内部和客户之间的约定,事情已经圆满解决了。”记者追问消费者的损失到底怎么办,她说:“客户如果有什么不满意可以直接找公司。”当记者问及中介是否应赔付客户损失时,她一再强调:“我们公司是严格按照合同办手续的。”

  律师:合同本身有违公平

  沈阳市申扬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对合同中,中介对买方的约定:房款于产权证下来“三日后”交付卖方,而卖方却在产权证下来“三日内”交付房屋给买方的条款表示质疑,认为这失去了合同的公平性。“三日后”应理解为三日内才是买卖双方缔结合同的本意,如“三日后”就没有了具体的付款期限。按合同法,如由于中介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逐条看清条款,遇到合同本身有违公平的情况,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认定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嘴大理就大?

  顺驰办的糊涂事,这是今报第二次进行舆论监督了。和上次一样,顺驰依然强调“按合同办事”,但律师明确指出,合同本身就有违公平。

  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显然商家的嘴大,消费者的嘴小。顺驰是拿着现成的格式合同,让消费者“就范”签字的;而不是消费者叙述清楚了自己的责权利,再形成合同文本。在双方位置不平等的条件下,怎么能签出公平的合同呢?可是,嘴大不能代替理大,孰是孰非,大家一分析就全明白了———顺驰自身规矩再多,也不能拿来约束消费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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