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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管“打老婆”责任咋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56 沈阳今报

  新闻背景

  11月23日,提交审议的《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规定(草案)》中,有一条规定十分惹眼:“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贻误处理导致受害人遭受更大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此条规定却要求清官必须断好家务事,不给断或者断不好还得承担责任。表面上看这是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一个进步,更深一层的是,这体现了从摒弃旧传统到接受新形式的思维转变。本期主持赵彤(今报记者)本期嘉宾王宏(沈阳市妇联信访接待室)潘公明(辽宁省暨沈阳市人大代表高级律师)冯有为(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辽宁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志愿者协会理事)王警官(大东公安分局民警)

  主持人: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是妇女和儿童。现在沈阳的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的有多少呢?

  王宏:今年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仍占离婚的大多数,一些文化程度低的丈夫经常对妻子拳打脚踢。不过,家庭暴力分成冷暴力和热暴力,就全沈阳的情况来看,丈夫对妻子、孩子打骂的还占家庭暴力的大多数。另外,一些男性小心眼儿,就像电视剧《不要跟陌生人说话》里的那种情况,导致夫妻离异的也有不少。

  主持人: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的这个《规定》中,要求民警对家庭暴力案件必须履行职责,不作为就要负赔偿责任,诸位觉得这是不是有些苛刻?

  王警官:家庭暴力的事儿处理起来很棘手,搞不好两头落埋怨。有一次,我们正要把打老婆的丈夫给拘起来,结果他爱人不干了,说叫我们来只是想教训教训她丈夫,要是拘了他,家里就没了顶梁柱了。结果,我们只得按照女方意见,对她丈夫做批评教育,最后闹得两个人对我们都有意见。

  王宏:我是做接待来访妇女工作的,从我接触的案例来看,90%以上的妇女来我这儿之前都曾到派出所报过案。有些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很不错,民警会找来施暴的丈夫做笔录、批评教育,但有极少部分派出所的民警就不怎么爱管。觉得那是两口子的私事儿,吵两句很正常。而事实上,妻子能走进派出所,就是家丑到了不得不外扬的时候,那打的就肯定不轻了。这时候,民警应该给受害者提供保护。

  这个《规定》也是让民警的观念转变一下,家庭暴力并不是简单的两口子吵架,家庭暴力如果再发展下去很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潘公明:我个人认为这是很“人性化”的规定。法律既然赋予了公安调节家庭问题的职责,他们就应该保护被害人。过去人们在家里打得不像样儿,到了派出所就被定性为家庭矛盾管不了。但事实上家庭矛盾引发社会问题的案例很多,家庭的不稳定从一个方面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近几年媒体报道过不少妻子被打怀恨在心,一怒之下将丈夫杀害的刑事案件。

  《规定》的出台给民警增加了责任,一旦受害者因民警不作为导致继续受害,就可以起诉民警,让其受到经济制裁。

  主持人:这样说来,民警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应该简单把它看成是家务事,而应该提高到法制意义上去。

  冯有为:是的,过去对于两口子闹矛盾,往往靠人劝两句,但现在很难再靠人情制止家庭暴力。家庭里出现矛盾,是否上升为家庭暴力,鉴定者就是警察。民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必须予以制止,这是《警察法》赋予民警的职责。如果暴力已经实施完毕,民警就要分清侵害程度是属于哪个范畴,是治安案件还是上升到了刑事犯罪,要及时保护受害者。

  虽然妇女维权部门可以对妇女提供保护,但没有强制力。而具有强制力的警察就应该好好应用自己的这种权力,执法为民,从警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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