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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第一案引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1:23 法制日报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第一案引关注各方争议第三者险是否具法律强制性 呼吁配套制度尽快出台 本报记者 辛红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但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还未出台之前,对于第三者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该先行赔付,该全部赔付还是按照责任范围赔付呢?今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先
行赔付施救费用,这也是新交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的第一案。

  今年9月1日,曾令芬骑自行车与唐小兵雇佣的驾驶员田广卿驾驶的捷达车相撞,曾令芬倒地受伤。事发后,东城交通支队认定,田广卿承担次要责任,曾令芬负主要责任。曾令芬被送往医院救冶,唐小兵为此支出费用40502.10元。目前曾令芬仍在住院。

  由于今年4月13日,唐小兵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唐小兵认为,按照新交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仍未出院,相关医疗费用尚不确定,公司无法理赔。此外,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非强制保险,公司仅愿按保险合同规定按责任比例赔付。

  现行保险合同“有责赔付”与道交法“无责赔付”冲突

  在今天的判决中,比较引人注意的是法院对于现行保险合同“有责赔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无责赔付”相冲突、强制保险以及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不同的释义。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已具有强制性。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特别是在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更多义务充分认识、预见到新法生效的法律意义,保险公司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调整。

  由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而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垫付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法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唐小兵已支付的抢救费、律师费等共计44096.1元。

  专家看法不同,认为将造成混乱

  对于法院的一审宣判,专家有何看法呢?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认为,保险公司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和75条、76条都是关于强制保险内容,法院认为现行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性是不对的,因为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经营主体都与商业保险不同。而且,保险公司是全额赔付还是根据责任赔付都是未知数,新交法76条也并未明确,在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出台之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是不公平的。

  另外,郝演苏教授认为,判决对于新交法的解释忽略了今后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共存的可能性。

  记者还获悉,今年11月4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曾在给北京保监局的一份复函中,就第三者商业保险与新交法的冲突做出解释,称“在国务院正式出台强制三者险制度之前,目前三者险属商业三者险范畴,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强制三者险的职责”。

  但此案审判长表示,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都是按照旧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理应按照新法做出调整,另外,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并不一致,新交法76条是否明确“无责赔付”,审判长表示这只是笼统说法,但无论是审判长、保险公司还是专家都一致呼吁有关部门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或者立法部门就此问题给个说法。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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