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救人溺水身亡昨一审宣判 获救人补偿一万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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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1:54 青岛新闻网 | ||||||||||
事件回放少年溺水身亡 2004年6月23日11时许,海事局工作人员发现4名少年在八大峡海事局码头附近钓鱼,突然两名少年溺水。海事局迅速调来一艘摩托艇,附近的渔民、工作人员和游客也赶来,溺水少年被救上岸,其中的张帅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双方争议是否救人行为 张帅的父亲张守言认为,自己的儿子会游泳,他是因为救另一个少年韩某才溺水身亡的,属于见义勇为,韩某作为受益人应该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1万元。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韩某及其父母都没有到庭。韩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韩某并不是张某救起的,张某的死亡与韩某的获救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警方询问笔录上,当时在岸上的两少年讲的事件过程是这样的:“11点要返回的时候,鱼网被勾住了,张帅就和韩某一起下水解鱼网。下水后,韩某的脚在水中被礁石划破,于是韩某喊张帅过来救自己。张帅游到他身边,韩某用手搂住张帅的脖子”。岸上的两个伙伴发现,张帅用手推韩某的脸,“两人在水里闹了一阵,就看见张帅口吐白沫,韩某喊救命”。 当警官问“张帅是否在救助韩某过程中遭遇不幸?”,另外两个孩子都回答是,而被救起的韩某却否认。 法院认定张帅实施了救助 法院认为,在韩某下水后脚滑伤遇到危险时,张帅立即游向韩某予以救助,但因两人都是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两人均溺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张帅为了救助韩某自身遇难,可以由被施救人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助。此种经济补助幅度要以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经济状况综合决定。而韩某的父亲因病于2004年7月去世,母亲为失业人员。法院判决,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人民币一万元,如果韩某不能履行,则由韩某的母亲承担补偿责任。鉴于双方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免除了受理费用。 主审法官曲波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平时的帮助等行为属于救助,危机时刻的帮助是见义勇为。但认定见义勇为的权限不在法院。 少年家长 要上诉并申请见义勇为 法庭宣判时,只有原告的代理人到场领取判决书。 后记者来到张守言家中,张守言表示,他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打算上诉。张守言还表示,儿子张帅就是见义勇为,他要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的称号。记者赵黎 图:昨天在家中,张帅80岁的奶奶拿着张帅的照片泣不成声。孙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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