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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同伴溺亡 法院判被救者象征性补偿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2:18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2月8日讯(记者崇真) 四名同学一起到海边钓鱼,两人下水摘网兜时一人不幸溺死。死者父母认为儿子是为了救人而死的,遂将获救者韩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万余元(本报2004年10月20日A3版曾予报道)。今天,青岛市市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补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2004年6月23日10时许,二原告之子张帅与韩某等四名同学一同来到该市八
大峡海事局码头钓鱼,11时许,四人准备返回时,发现放在海中装鱼的网兜被挂住,于是张帅与韩某先后下水摘网兜,其后,韩某在水中脚被礁石划破,便喊张帅来救他。韩某搂着张帅的脖子往岸上游,其间二人均溺水,后被在“科学1号”船上作业的青岛某海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三名员工发现后救上岸,张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另查明,韩某父亲于2004年7月因病突然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帅与被告韩某系同学,在韩某下水后脚被划伤遇到危险时,张帅立即游向韩某予以救助,但因二人均系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两人均遭遇溺水,张帅经抢救无效不幸失去了年轻的生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张帅为了救助韩某自身遇难,可以由被施救人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此种经济补偿幅度要以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经济状况而定。韩某只有15岁,系未成年人,本人无任何经济能力,韩某的父亲在此事后也因病突然死亡,韩某的母亲系下岗职工。因此过高的经济补偿对于被告这样的困难家庭来说不能承受。对于张帅年轻宝贵的生命以及其父母遭受的精神及经济损失而言,任何经济补偿均是不能弥补的,原、被告双方应该面对现实,互相体恤。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补偿二原告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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