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救同伴溺亡 法院判被救者象征性补偿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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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2:18 齐鲁晚报 | ||||||||
本报青岛12月8日讯(记者崇真) 四名同学一起到海边钓鱼,两人下水摘网兜时一人不幸溺死。死者父母认为儿子是为了救人而死的,遂将获救者韩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万余元(本报2004年10月20日A3版曾予报道)。今天,青岛市市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补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2004年6月23日10时许,二原告之子张帅与韩某等四名同学一同来到该市八
另查明,韩某父亲于2004年7月因病突然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帅与被告韩某系同学,在韩某下水后脚被划伤遇到危险时,张帅立即游向韩某予以救助,但因二人均系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两人均遭遇溺水,张帅经抢救无效不幸失去了年轻的生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张帅为了救助韩某自身遇难,可以由被施救人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此种经济补偿幅度要以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经济状况而定。韩某只有15岁,系未成年人,本人无任何经济能力,韩某的父亲在此事后也因病突然死亡,韩某的母亲系下岗职工。因此过高的经济补偿对于被告这样的困难家庭来说不能承受。对于张帅年轻宝贵的生命以及其父母遭受的精神及经济损失而言,任何经济补偿均是不能弥补的,原、被告双方应该面对现实,互相体恤。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补偿二原告人民币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