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没有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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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2:08 新闻晨报 | ||||||||
记者诸达鹤 晨报讯昨天上午,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诉市消保委发布的“消费警示”侵犯名誉权一案,在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市消保委(前身市消协)成立18年以来首次被告上法庭。昨天,法院当庭宣判,市消保委胜诉。
法庭上,大金公司的代理人称,今年8月4日市消保委向沪上新闻媒体发布的第八号“消费警示”中说,“有些企业生产的家用电器也开始傍上名牌,令消费者难以分辨”,而下文中又具体描述了营业员如何向消费者推荐“大金风灵”和“大金阪本”的情形。这在“暗示”大金公司有“傍名牌”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大金公司的名誉权,造成公司“大金阪本”空调销量减少、顾客退货、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失后果。据此要求市消保委撤销该“消费警示”,在媒体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对此,市消保委的代理律师陶武平辩称,市消保委发布该“消费警示”前,全国一些新闻媒体已对家电销售中的“傍名牌”现象予以揭露,其目的与“消费警示”一样,即提醒消费者慎防受骗上当。市消保委针对当时一些家电经销商的“傍名牌”行为发布“消费警示”,结尾处又提醒“有关大卖场和大商场要加强内部管理,营业员在介绍商品时不得误导消费者”。通篇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大金公司名誉的内容出现。 昨天庭审中,3名消费者到庭作证,诉说了在购买“大金风灵”与“大金阪本”空调时,“傍名牌”的营业员如何误导的详细经过。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午12时20分,审判长当庭宣判:市消保委的这个“消费警示”揭示了在家电销售中的“傍名牌”现象,内容客观真实。个别字句有所偏差,造成多种理解,但不具有对大金公司的侵权事实。由于大金公司没有提出经济赔偿,法院对其所谓的损失不予认定,诉讼费100元由其承担。 一审结束后,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市消保委将一如既往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责职,针对消费领域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及时予以客观公正的提示、警示与披露。据悉,大金公司准备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