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主犯死刑 赔偿总额301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5:4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文/图张恭记者青兴海)震惊全国的“2003·12·19”兰成渝输油管道特大盗油案今日上午将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记者昨日下午获悉,一审判决已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7名涉案被告人均被判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主犯丁汉勤、罗兴国被判处死刑;张文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犯李平山、李铁刚、王玉志、张振辉分别被判处8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判处7被告人连带赔
丁汉勤、罗兴国、张文杰为主犯,应对本案所造成后果负主要责任,并应按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李平山、李铁刚、张振辉在其他被告人钻穿输油管后仍参与作案。被告人王玉志利用交通工具提供帮助。4被告人为从犯。其中李平山使用自己的油罐车参与盗窃并分赃,他有很明显的非法获利的想法,被告人李铁刚、张振辉受安排到达盗油地点仍参与盗窃,且获利,王玉志运送各被告人踩点、往返盗油现场,为他们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振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2003年初,河南省范县濮城镇北关村农民丁汉勤、罗兴国、张文杰租用山东淄博人王玉志驾驶的面包车准备盗油。罗兴国又邀约了有打孔盗油经验的的孙志广、孙泽绍(二人均在逃)。同年12月,经踩点后,5人乘坐王玉志驾驶的面包车到达兰成渝输油管道线上的广元市市中区宝轮镇石羊村八组青林碥,分工将输油管道钻通,12月14日、15日,众人分工先后两次盗油36吨,并分别由丁汉勤邀约拥有气罐车的李平山及郭士肖(在逃)及驾驶油罐车的张振辉、李铁刚运输赃油。两次卖油所得赃款110300元。 12月19日上午9时20分,因油压太大导致焊在输油管道上的阀门断裂,从输油管道中喷出20米高油柱,致使清江河河水严重污染,石油类超标7951倍,致使宝成铁路中断5小时57分,兰成渝输油管道停输油14小时38分、泄漏90#汽油440立方,造成兰成渝输油公司损失400余万元。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