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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藏进别人茶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7:42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栖霞某外资公司一职工为将公司甲醇带回家,竟将甲醇藏在工友茶杯里。近日,这名职工被栖霞法院判决赔偿3000元。

  戴某和陶某均是外资公司热处理车间的操作工。今年3月5日中午,陶某用同事冯某的塑料茶杯,在公司热处理车间的甲醇桶内取了一杯甲醇后,就将茶杯放在车间集中摆放水杯的工作台上,伺机带回家使用。当日下班,陶某未将此茶杯带走。次日下午2时,戴某用冯某
茶杯喝水时,误服了甲醇,致使甲醇中毒,双目险些失明。戴某为此住院治疗十天,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四万余元。事发后,某外资公司随即到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公安分局以陶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为由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陶某刑事拘留。之后,栖霞区检察院认为,陶某不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将其释放。

  戴某认为,陶某应当预见到将高度危害物质甲醇放在水杯中,将会造成别人中毒,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外资公司疏于管理,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戴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和某外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一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陶某将其在某外资公司窃取的工业甲醇装入同事茶杯后,又将茶杯放在车间工作人员集中摆放茶杯的工作台上,造成原告戴某误服甲醇中毒,应负此事全部责任。工业甲醇是某外资公司热处理车间的生产所用工业原料,被告陶某作为该车间操作工可直接拿到此物,戴某的损伤是因陶某盗窃所致,并非某外资公司在对甲醇的保管和操作使用环节上存在不当,故某外资公司在此事上不负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陶某赔偿戴某误工费3000余元,驳回戴某对某外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厉楠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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