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工作遇交通事故死亡 赔偿按发生地农村收入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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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东亮严剑漪记者徐亢美报道
庭审中,死者的母亲认为,儿子钟某虽然户籍是浦东三林镇的农村居民,但生前一直是从事美容美发的个体工商户,从不务农,而且钟某家住浦东新区的城区,应属“城市人”。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上海市2003年度城镇居民年收入14867元计算,20年共计297340元。 而被告交通肇事单位则认为,死者钟某系农业人口,死亡赔偿金额应当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20年共计1331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案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法院将此称作“定型化赔偿”,即按死者生前的户籍身份情况,并参照相应的标准计算,如该案死者钟某生前虽从事个体经营,但其本身的户籍身份仍为农村居民。 审案法官还向记者介绍,如外地户籍的农民在沪发生类似的交通事故,按照“定型化赔偿”,其死亡赔偿金根据事故发生地农民标准计算;外地户籍的城镇居民适用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