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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消费警示”客观真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55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骋)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18年来,首次因发布“消费警示”而被人以侵害企业声誉为由告上法庭。昨天,黄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在法院判决后表示,将一如既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怕“引火烧身”。

  案由:“消费警示”惹官司

  今年7月,市消保委发布2004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该“消费警示”称,由于部分经销商故意混淆商品名称、品牌,在介绍产品时含糊其辞,导致一些消费者误将“大金阪本”空调当作著名的日本“大金”空调购买。

  对此,“大金阪本”商标持有人、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诉称:“大金阪本”商标于2001年5月被上海连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并于2002年3月合法转让给该公司。市消保委在第8号“消费警示”中认为“大金阪本”故意傍“大金”品牌,暗示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上存在违法行为,产品质量也不过关,极大地侵害了该公司名誉权,给其生产经营造成极大损失,故要求市消保委撤消第8号“消费警示”,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维权?侵权?

  在庭审中,市消保委代理律师辩称,发出“消费警示”是法律赋予消保委的职责。按照我国法律,名誉侵权要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方式,但市消保委在第8号“消费警示”中并没有诽谤诋毁原告的语言。早在该“消费警示”发布前,全国各地新闻媒体就已报道“大金阪本”空调与日本“大金”空调在消费者认知中发生混淆。仅本市曲阳家电中心今年6月就有几十起此类投诉,都是因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所致。市消保委发出这一“消费警示”,并没有针对生产厂家,而是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小姐等4名消费者也出庭作证,证明他们本想购买日本“大金”空调,因受经营者误导而购买了“大金阪本”空调。

  判决:驳回侵权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消保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法定职责,发出的“消费警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揭示了同类产品商标上的区别,发布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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