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村道撞死人 梅县法院: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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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0:44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在乡间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将人撞死,是否按交通肇事罪论处?近日,梅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该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9万多元。 去年8月15日,梅县南口镇男青年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南口圩镇购买农药。当行驶至南虎村一乡间小道下陡坡地段时,空档滑行撞伤同村村民罗某,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案发路段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是乡间小道,此案属非道路交通事故,并认为潘某驾车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潘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致使罗某死亡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9万多元。案发后潘某已先行赔付了1000元。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乡间小道驾驶机动车辆,违反特别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事故后能积极主动施救伤者,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梅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