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欲改名耶律柔伊 公安分局拒绝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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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1:44 北方热线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周贤忠)“孩子叫耶律的姓咋了,我们是契丹人的后裔,当然有权叫这个姓。可是公安局却偏说这不是父亲或母亲的姓,不给改姓。我们也只有用法律讨要自己孩子的姓名权了。”12月9日,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法官律启东的妻子闵玉伟拿着一张写有“耶律柔伊”名字的白纸对记者说。 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是被律启东以“行政不作为”告至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的
10岁女孩欲改名为“耶律柔伊” 律法官的妻子闵玉伟对记者说,他们的女儿今年10岁,有一个很特殊的名字———“律诗”。由于丈夫经常要与律师打交道,女儿叫“律诗”,就给丈夫的工作带来很大不便,甚至引起了个别律师的不满;也经常有人和丈夫开玩笑:“律法官要比律师大一辈儿”。另外,他们家邻居有一个男孩也叫律师,有时会造成误会;女儿自己也不喜欢这个名字。 闵玉伟就与丈夫商量,一定要给孩子改个名字。律法官是个历史迷,对家族史有一定研究。他认为自己是契丹族的后裔,所以想给女儿用“耶律”这个姓。夫妻俩商量要把女儿的名字改成“耶律柔伊”。小女孩听了也很喜欢,说:“我是耶律家温柔的她”。 派出所拒绝为其更名 律法官没想到,在给女儿办理户口更名时却遇到了麻烦。 9月下旬,他到当地的湖西公安派出所去办理给女儿改名的事儿———按照派出所告知的程序填好申请书,并到有关部门办妥了手续。10月19日,把手续递交到派出所后,被告知10日内听通知。可没出几天,派出所打来电话说:“你为孩子的改名申请没获得批准。因为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随父姓或母姓。”“为啥不让改名”———较真儿的律法官找到负责审批更改姓名事宜的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复同样是否定。一怒之下的律法官称:“如果不给办理,我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民的姓名权。”11月24日,其起诉苏家屯区公安分局不作为。12月6日,在苏家屯区法院开庭时,区公安局提出了回避申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公安分局:对改姓名,局里有规定 12月9日的整个下午,当事几方都就该事件接受了记者采访,并讲出自己的道理。 律法官称,《婚姻法》只是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可以随母姓,而没有规定子女必须随父姓或必须随母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他女儿的基本民事权利。 湖西派出所户口专勤孔广慧则表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基本上按照公民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的规定来执行。至于这个小女孩能不能改叫耶律姓,他称:“局里说不能。” 苏家屯公安分局户籍管理科一位姓党的工作人员则说: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04]84号文件《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改姓名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律法官申请变更的内容,不属于可变更的内容。因此说,公安机关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当然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对于“84号文件”,记者了解到,在姓名不可以变更的情形中,只有一项可能与律法官改名有关,即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而可以提出变更的内容中,第一项就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变更姓名。对于律法官更名到底不符合哪条规定,姓党同志说,该文件今年11月10日才发下来,他还要研究一下,所以不好回答。 律师:公安规定不能与法律有抵触 而有关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法律对公民更改姓名问题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变更姓名问题一般是依据公安机关内部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两者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如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来行使是否给当事人更名的权利,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