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瑙鲁“亿万富豪”沈诚团伙狂骗北京14家银行1.38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2:4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0日电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沈诚等人被控与银行职员内外勾结,利用假定期存单在北京狂骗14家单位银行存款1.38亿余元审结。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44岁的沈诚是瑙鲁共和国公民,曾任北京格林兰康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兰公
司)董事长,淮南奥尼斯达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尼斯达公司)总经理。在他的家乡淮南市,沈诚还赢得了“亿万富豪”的美称。

  法庭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明了沈诚、葛雷、畅广志、温庭泉、叶小新、郭孝军、贺旭昌、张应怀、李传富、杨琪10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沈诚在任格林兰公司董事长期间,于1996年11月至1997年6月间,安排该公司职员葛雷及徐明(真名孙越,另行处理)为格林兰公司融资。徐明等人以支付高息为条件,先后诱骗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达华能源高技术总公司、北京市立新学校、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北京清华银纳高科技发展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北京海淀区永丰人民公社小辛店大队、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办公厅、地质矿产部低品位金矿堆浸技术研究咨询中心、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驻京办事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北京市利达汇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14家单位将资金共计人民币1.38亿余元,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科学城分理处(以下简称科学城分理处)。在上述单位存款过程中,葛雷冒充科学城分理处主任,在该分理处内使用伪造的定期存单骗取存款单位的进帐单后,采用伪造存款单位开户申请书、印鉴片、挂失申请书、取款凭条等手段,先后将上述单位的银行存款分别转入格林兰公司帐户、格林兰公司以北京易安制药有限公司、北京清华银纳高科技发展公司名义开立的帐户及北京永达物资贸易公司、北京泰华物资经济贸易公司、北京市京阜物资公司等单位的帐户中郭孝军填写了伪造的达华能源高技术总公司开户申请书、印鉴片。其间,沈诚明知葛雷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获取资金,仍指使郭孝军私刻了部分被骗单位的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用于葛雷等人实施诈骗活动。案发后,各被骗单位共有人民币1亿余元尚未追回。

  在上述人员诈骗北京市利达汇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过程中,叶小新向存款单位谎称葛雷是科学城分理处主任,为葛雷等人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发后,被骗单位尚有人民币415万元未追回。

  合同诈骗罪。2001年8月,沈诚与张应怀、李传富、杨琪等人相互勾结,在沈诚投资成立的奥尼斯达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涟源市支行(以下简称涟源支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过程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涟源支行签订相关合同并付款,后将应交付给该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非法占有,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使用,共骗取涟源支行人民币1600万元。

  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1996年至1997年,畅广志、温庭泉、贺旭昌在分别担任科学城分理处副主任、会计组长、出纳组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为格林兰公司及徐明、葛雷等人违规开立帐户、转款,并为被告人沈诚、葛雷等人的金融凭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其他方便条件,给科学城分理处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间,三被告人分别接受沈诚等人的宴请,并收受沈诚等人给予的款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诚、葛雷、郭孝军、叶小新的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沈诚、张应怀、李传富、杨琪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畅广志、温庭泉、贺旭昌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对沈诚所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合并处罚。被告人沈诚、葛雷、郭孝军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根据郭孝军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小新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沈诚、张应怀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传富、杨琪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李传富、杨琪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依法对李传富从轻处罚,对杨琪减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沈诚、葛雷、郭孝军、叶小新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沈诚、张应怀、李传富、杨琪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贺旭昌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畅广志、温庭泉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定性有误,予以纠正。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葛雷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应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被告人郭孝军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李传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叶小新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杨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畅广志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温庭泉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贺旭昌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涟源市支行。(高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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