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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代办出国 法院:退款责任个人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5:02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 昨天,城阳区4位居民终于弄明白了谁是欠他们钱的“正头债主”,市南法院一审判决,为他们办理出国签证不成却未按协议退款的单某承担退款责任。

  2003年2月17日,想要办理赴韩国工作签证事宜的城阳区4位居民找到单某。他们听说单某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于是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咨询公司为申请人办理的出国签证费用共计四万九千元,办理时间60个工作日,如果咨询公司没有完成委托事宜,
全额退款。《协议书》上盖有咨询公司出入境咨询部的印章。但最终他们没拿到韩国工作签证,单某却只退还了每人三万七千元。4人将单某和咨询公司作为被告,向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剩余的钱款。

  咨询公司辩称,公司与这4人没有服务合同关系,从未收过他们的款,签合同的是单某,与公司无关。而单某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还款责任还是应该由公司来付。

  到底应该由谁承担退款责任?法院认为4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自相矛盾。如果认为钱应该由公就嘶乖虿挥Ω冒训ツ沉形桓妫娴某龉乱耸导噬鲜堑ツ辰忧ⅲ淙恍槭樯细怯泄居≌碌居枰苑袢希⑶冶硎镜ツ巢皇枪ぷ魅嗽保淮砉尽9竞偷ツ车陌旃氐悴煌?名原告无论是签协议、交款、索款都没有到过咨询公司所在办公地点。单某也不能提供工作证、合同、聘书和委托书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法院认为要求公司退款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单某个人承担退款责任。(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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