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未设警示致人死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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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4:37 新京报 | ||||||||
司机还被判和车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近20万元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通讯员高志海佟福和)由于未在故障车后安放警示标志,导致后面货车追尾造成死机死亡。昨日,司机杨久松被市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与车主朱素明一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19.9万余元。
今年7月25日零时,受朱素明雇用,司机杨久松驾驶朱素明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顺义区顺沙路杜兰庄路口时发生故障,杨久松将重型自卸货车头北尾南停在公路机动车道内,但是,杨久松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此时,张某驾驶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此,由于未见警示标志,货车左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右后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杨久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事后,顺义法院判处杨久松8个月有期徒刑,并与车主朱素明一同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9万余元。 朱素明以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错误,原判民事赔偿的数额过高为由提起了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朱素明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