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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现行零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6:31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尹婷婷)昨日,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式实施。《通知》规定,我省实行药品全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负责药品招标的机构,在公布药品中标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将中标药品所核定的零售价格,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属于企业定价的中标药品
(或挂网、议价、竞价、备案药品采购)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我省现行向社会公示的零售价格。作价时应以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如支、瓶、盒等。中标零售价格尾数取舍,10元以下“三七作五、二舍八入”保留到分,10元以上“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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