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案中案”索赔百余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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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6:32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王欢)为“维权”,他提交了举报材料,结果得了个“诽谤”罪名,被判2年刑。 经人大代表的联名“质询”,他获得清白。无罪的他开始“民告官”,并一审获胜。随后,他提出了高达118万元的赔偿要求。
这起长达近7年的案中案,要从一次拆迁讲起…… 拆迁牵出一份举报材料 1997年3月,小芳士村开始拆迁行动,孙刚创办的厂子在拆迁范围内。根据村委会制订的拆迁补偿条件,原有住宅每间补偿3000元。而失去住房的村民不得不购买村委会建的新楼,但每户得交四五万元的购房款。 “按照有关规定,被动迁户住房按原面积安置是不交费用的。”于是,孙刚将关于村委会书记在拆迁、土地买卖上“有问题”的检举材料寄到了于洪区、沈阳市等相关部门。 因“诽谤罪”被判2年刑 1997年7月,村委会对孙刚的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 1998年3月,当孙刚准备状告村委会拆迁违法时,他却以“诽谤罪”被逮捕。 1998年7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孙刚有期徒刑2年。 不服判决的孙刚提出上诉。同年9月,沈阳中院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然而,3年多过去,孙刚也没等到法院重新审判的结果。 人大代表联名讨公道 2002年1月,冯有为等22位人大代表开始关注“孙刚诽谤一案”,并联名提出质询:“为什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3年不宣判?” 2003年4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共同赔偿决定书”:对孙刚被羁押的200天给予赔偿。 同年9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于洪区人民法院和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孙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896元,并在侵权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无罪后开始“民告官” 今年4月,无罪的孙刚开始了另一场官司,状告于洪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和于洪区造化镇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11月10日,沈阳市铁西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于洪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和于洪区造化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 昨日,拿到判决书的孙刚决定提出高达118万元的赔偿,同时,他还表示要继续检举村委会书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