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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棘手”的黄静案挑战着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0: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新闻回放———

  据近日《新京报》报道,案发22个月后,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命案近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2003年2月24日,21岁的女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地死于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的宿舍。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被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名提起公诉,黄静家属提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此前,对黄静的死亡原因已经做过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此案引起广泛关注,黄静母亲认为,它已经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公诉人———湘潭市检察院在用尽三次补充侦查权后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由湖南省公安厅于去年6月8日做出的鉴定,此鉴定结果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而后来两次分别由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做出的否认黄静死于以上疾病的鉴定没有被检察机关采信,最近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也没有被检察机关采信。湘潭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姜俊武构成强奸罪中止,而黄静父母的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与杨作福则认为,黄静的死亡是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所致,被告人对黄静的死亡负有间接故意的责任,构成强奸(未遂)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姜俊武的两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姜俊武构成强奸罪。

  8月25日,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委托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邀请了4名法学专家,就黄静被害一案进行了论证。专家的结论是,对姜俊武行为应定性为强奸未遂,建议审判机关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期待黄静案催生伟大的判决

  “黄静案”的“棘手”之处可能并不在于或并不主要在于它广泛而深远的网络影响,而更在于此案触及到了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若干敏感区域。法官将不得不直面以往的个案中被有意忽略的诸多疑难问题,于汹涌的网络民意之外,这场“司法裁判大考”至少还包括了司法鉴定之惑,专家意见书之疑,程序正义之坚守。

  最引人注目的是,莫过于法官对“黄静案”中六次鉴定的审查与采信。这六次鉴定,每次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公诉方最终采用了湖南省公安厅于去年6月8日做出的鉴定,即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鉴定结论是七类法定证据的一种,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最终决定是否将之作为定案依据之权。问题在于,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如何去审查判断作为法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就鉴定结论的产生而言,它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而不是审判行为的一部分。鉴定与司法的联姻,给传统的审判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形成了一个错觉,那就是片面地将鉴定人视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将鉴定结论视为“判决之前的判决”。当然,鉴定结论于裁判的结果的确具有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鉴定结论绝非无须查证,也绝非不可查证,而是必须经过质疑和解疑,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专业化极强且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结论,会成为法官们不能承受之重吗?

  法官们的另一压力来自于“专家意见书”的再现。尽管“专家意见书”仅仅是“建议”,但法官们又能否秉持中立和独立的立场而不为这些在刑事法学领域中享有极高声名与威望的专家所左右。

  如辩方律师在辩护词中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而黄静父母的两位代理人则感谢网民、媒体对黄静案的关注及付出的努力。承办法官已在事实上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如上种种,考量法官的将不仅仅是职业道德和知识储备,更有法官的司法智慧。而对于有抱负的法官们而言,与其说“黄静案”是一个“棘手”的案件,莫如说“黄静案”更是一个可遇而不可求的挑战,承受这种挑战不仅仅是这几位法官们,更有站在他们身后的司法体制。(12月9日《中国经济时报》王琳/文)

  黄静命案呼唤终局鉴定体制

  在这一案件中,鉴定结论无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但反反复复的鉴定早已让公众陷入了困惑。

  笔者认为,不妨尝试建立“整合鉴定资源,构建终局鉴定”的体制。具体讲,就是确立鉴定人名册制度,整合鉴定资源,成立由全国各鉴定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的终局鉴定委员会,实现全社会的鉴定资源共享。鉴定结论出现不一致,应由法官裁决提请终局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家会诊,并且做出前两次结论的鉴定人应当参加会诊,会诊后的结论为终局结论。

  为增加这一机制的透明度,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还应当明确鉴定人和专家必须出庭接受法官和当事人质询的制度。

  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鉴定结论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是案件中“一纸定生死”的关键证据,任何一个鉴定者都不能以一种“游戏”式的态度,对鉴定结果轻易下结论。(12月9日《新京报》郭金霞/文)

  黄静案:以谁的鉴定结果为准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必须具有权威性与公正性,而我国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立法,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存在许多问题,继而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

  比如,法律没有对鉴定次数作出限制,而我国也没有权威的鉴定仲裁机关。复杂案件的鉴定一旦开始,就如同走入一个司法怪圈,按照不同机关的利益需求来回往复是常有的事。人命关天的大事,有时变成带有感情色彩的部门之争,甚至经济利益之争。

  这种“多头鉴定”的状况,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易引发扭曲司法公正的后果,使各负其责变成了无人负责。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

  最好的选择,是使鉴定制度改革与诉讼体制改革保持同步,在由专门机构对司法鉴定进行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将官方的司法鉴定改革与法庭专家证人的引入结合起来,使科学原理与案件事实在辩论、质证中得以越辩越明。(12月8日《南方都市报》何帆/文)

  从黄静案看舆论监督的推动力

  在现实中法官独立依法判案的最大干扰因素不是公众舆论,而是来自于上级法院或其他公权机关的权力;无论是黄静案还是其他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中,我们几乎都能够看到来历不明的权力在左右着司法机关的一举一动。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对司法活动实施舆论监督,就意味着那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公共权力遭受了公民权利的抵抗,意味着那些为捍卫法律尊严而战的法官们获得了有力支持———至少为他们分担了些许压力———这有助于法官做出真正公正的判决。

  虽然主流的法学理论认为,司法与舆论监督之间必须保留相当距离。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容抹杀的事实是: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相互依存而并非相互排斥,舆论监督往往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强大推动力。以黄静案为例,如果没有中央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的连续报道,如果没有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在经历了五次尸检、六次鉴定之后,我们几乎很难有希望再次看见正义的曙光。大量案例也证明,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司法进步的助推器。

  因此,无论是黄静案被告的辩护律师还是主审法院,都不应该以司法独立为名拒斥舆论监督。虽然此案的判决最终必须由法官独立依法做出,但与此案审理相关的信息必须公布于阳光之下、接受全体公众的检视。(12月9日《大众日报》毛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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