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检查用工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赔1-5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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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0:39 燕赵晚报 | ||||||||
本报保定电(记者石英杰)13日起,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总工会,将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对用工单位最低工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据保定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今年6月份,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上浮调整,但是一部分用工单位至今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检查内容是:用工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向本单位职工进行公示;是否按提高后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含计件单价调整);是否存在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计入了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者的签字是否有书面记录;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见习、实习期人员工资待遇)的行为;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企业用工信息、工资待遇,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两部门将采取自查和抽查结合的方式,以查验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支付记录、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其中,抽查重点是建筑、服装、餐饮、手工制造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责令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典型,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对情节严重的进行曝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