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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俩协议 赔偿额差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1:26 沈阳今报

  记者牛向东今报讯依据交警队用来结案的调解书,此次交通事故中,公交公司只承担3.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但公交公司向肇事的公交司机追偿时,赔偿总额却多出了3万余元。原因是公交公司与受害人又另外签订了一份协议,而这份协议中,赔偿总额为6.6万余元。

  妇女突然倒在车轮下

  2月3日是小王到290路公交车队正式工作的第16天,他刚刚向公司交了8000元的安全服务保证金。可就在这一天,他的车出了交通事故。在离泰山路车站还有十多米时,同向行驶的一个骑自行车的妇女突然倒在了他的车轮下。

  该妇女当场死亡。根据皇姑区交警大队的调查,死者姜某骑自行车遇到道路问题时,处理措施不当,她是自行摔入公交车下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司机小王负次要责任。但因小王的驾驶证仍处于实习期,应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小王有违章行为,对此吊扣驾证6个月。一起事故签出两份协议皇姑区交警大队在3月17日作出赔偿调解,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共计8万余元,小王作为第一当事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姜某承担60%。对此,小王所在单位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和姜某家属均签字画押,没有异议。

  但就在沈鑫公司向小王提出追偿时,公司表示已向被害方支付了6.673万元,根据公司规定,小王要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除去小王事先垫付的5000元以及8000元安全服务保证金,小王还须向公司支付7000元。

  沈鑫公司出具的事故赔偿通知单说明,2万元的追偿依据是沈鑫公司的《事故处理与处罚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外的经济损失,另对事故责任人扣罚200元(损失1000元以内的)或保险公司理赔额的20%。

  沈鑫公司原安全科科长孙树立说,沈鑫公司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投保,此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率为40%。

  但咨询得知,该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有三个限额,最小限额为5万元,只要是在限额内的合理赔付,保险公司都会全额赔付。

  小王根据这种说法计算,沈鑫公司只能对自己扣罚保险公司理赔数额3.2万元的20%,只有6000余元。

  公司另签协议可能无效

  据了解,当初代理沈鑫公司参与交警大队赔偿调解的是公司原安全科科长孙树立,采访中他说,公司是替小王考虑,为了让受害方家属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才与受害方家属另外达成协议,多支付3万余元的。

  在交警大队已经结案,双方签字认同的情况下,能否再立协议?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的刘丽娜律师说,公交公司与受害人另立的协议只要出于双方自愿就成立,但如果没有征得司机小王的同意,多支付的钱不应追加给小王,追偿部分应按照小王同意的第一份协议中的数额计算。

  另外,刘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负次要责任的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该由执法主体依法决定,与受害人家属的追究不发生关系,沈鑫公司免追究责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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