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一串供案仨警察因收受贿赂“落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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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1:35 燕赵晚报 | ||||||||
燕赵晚报衡水电(记者张文昌通讯员杨建一)武强县某公司经理刘二僧,因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被关押到饶阳县看守所。耐人寻味的是,目前他的案子还没判决,却有三名看押民警因收受贿赂助其串供而“落马”。其中,原饶阳县看守所民警张学孟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身为武强县政府办公室干部的刘欣峰(刘二僧之子),也因串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学孟,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于饶阳县大官厅乡后铺村,中专文化,饶阳县看守所民警。 被告人刘欣峰,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于武强县北代乡解村,大专文化,武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今年2月份,武强县某公司经理刘二僧,因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被关押到饶阳县看守所。5月3日,身为看守所民警的张学孟,在接受刘二僧的好处之后,电话联系到刘二僧之子刘欣峰,并在此后多次提供电话,让刘氏父子串通案情。5月21日晚,被告人张学孟与同事王增栓,私自安排刘二僧和刘欣峰会见,让他们进行面对面的案情串通。为此,张学孟曾接受刘欣峰宴请,并收受人民币800元(包括所谓手机卡费300元)及礼品。6月15日,被告人刘欣峰在给予饶阳县看守所民警王国新一些财物后,将涉及刘二僧案情的一张A4纸,交王国新转递刘二僧。 因上述串供行为,刘二僧案查处进程一度受阻。7月5日,被告人刘欣峰到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了以上事实。 经审理,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人张学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判被告人刘欣峰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张学孟不服,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原饶阳县看守所民警王国新批捕在逃,王增栓则另案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