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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昨召开清欠工作会议出台严格要求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1:35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冯月静袁媛)昨日,石市召开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会议,公布了刚刚出台的《石家庄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今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将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必须把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工程款的不予审批新项目

  《规定》指出,凡新建工程项目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各职能部门应对建设单位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及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进行审查(由清欠办开具无拖欠证明),对资金不到位和在建或已竣工工程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施工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到企业注册地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机构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方有资格参与投标;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解决拖欠的,不允许参加投标。存在拖欠不能办理房产证

  《规定》指出,施工企业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必须出具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另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工资应发给农民工本人

  《规定》指出,石市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工程总造价款的2

  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存入工程属地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指定的银行专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由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银行将基金全额拨付施工单位。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限期内未能解决的,该款项作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专用。

  同时,施工企业必须在开户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推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即每人办理一张工资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立拖欠预警制度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核查工程资金拨付情况,发现有资金不到位或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的,对于拖欠三个月以上的业主予以警示;拖欠六个月以上的,责令停工。业主在出具已按合同约定偿付所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并向承包人提供后期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后方可复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拖欠三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依据法院判决和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无故拖欠或拒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记入建设系统信用档案并予公布;在所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前,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其在建项目施工,依法给予责任方行政处罚,取消其评先、评优、升级资格,暂时取消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资质,清出建筑市场。对于拖欠的建设单位,还不予批准其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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