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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无效 照样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2:04 今晚报

  本报讯由于公司对已报废的财务专用章疏于管理,一公司业务员竟使用该章与外单位顺利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又将对方支付的15万元保证金占为己有。由于合同到期无法履行,外单位起诉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两审之后,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而作为被告的公司疏于管理有明显过错,从而判令其支付原告赔偿金15万元。

  2003年7月16日,业务员纪某以所在工贸公司名义与佛山市一家贸易公司通过传真方式
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约定该工贸公司供给对方日本冷轧卷板约370吨,总金额144.3万元。结算方式为贸易公司先支付15万元保证金,其他货款提货时一次结清。同日,贸易公司以电汇方式给付工贸公司15万元。7月21日,纪某私自将这笔款全部支取。由于支付保证金后迟迟未见对方发货,贸易公司经查才知此事内情,于是将工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审理中,一审法院查明,纪某支取贸易公司电汇款时所持信函上加盖的工贸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圆形章,而该公司备案的财务专用章是正方形章。另外,工贸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于1997年做了更换,但新章启用后并未对旧章进行销毁或封存,该公司对此公章有疏于管理之处。基于纪某与贸易公司的经办人罗某有合谋诈骗的嫌疑,工贸公司已申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鉴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工贸公司既没有销售货物的真实意思内容,也没有实际取得款项,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工贸公司对报废的财务专用章疏于管理,且在纪某支取贸易公司电汇款时未仔细审核,这些过错与贸易公司的损失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工贸公司应对贸易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工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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