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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超时效 教师诉请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2:04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从今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昨天,河北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该《办法》一审审结了一起人事争议纠纷。依据《办法》中对于“时效”的明确规定,法院一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孙某是本市河北区一所小学老师,1996年8月因病休假。1998年5月,孙某委托他人到学校替其转交病假条,但学校以要求孙某到校为由拒收转交的病假条。而后因孙某一直未到
校,学校遂报经区教育局批准,于1998年6月作出了对孙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同时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孙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多次找到学校等部门,并于2003年12月24日从学校处得到了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学校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意见的批复。因对批复不服,孙某随即两次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今年8月10日,区教育局对孙某的申诉作出了书面答复,认为学校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这一答复,孙某不服。9月,孙某向当时刚刚成立起来的河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9月23日,河北区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10月12日,孙某签收了通知书。仲裁后,孙某提起了诉讼,诉请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补发病休工资等。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和原告之间是事业单位学校和工作人员的关系,双方所发生的争议应适用2月15日正式施行的《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该《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而原告在2003年12月24日即获得相关批复,确悉自己已被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其于今年9月方才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经查又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由此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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