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超时效 教师诉请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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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2:04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从今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昨天,河北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该《办法》一审审结了一起人事争议纠纷。依据《办法》中对于“时效”的明确规定,法院一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孙某是本市河北区一所小学老师,1996年8月因病休假。1998年5月,孙某委托他人到学校替其转交病假条,但学校以要求孙某到校为由拒收转交的病假条。而后因孙某一直未到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和原告之间是事业单位学校和工作人员的关系,双方所发生的争议应适用2月15日正式施行的《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该《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而原告在2003年12月24日即获得相关批复,确悉自己已被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其于今年9月方才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经查又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由此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