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违章当事人不知 电子警察成敛财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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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2:21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12月11日消息机动车违章被电子警察摄录后,合肥市交警支队并不是依法将违章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是直接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违章车还要承担每车次150元的曝光费。众人质疑,此举于法何据。更令人吃惊的是,他们实际支付给媒体的广告费仅占收取曝光费的1/3左右——— 据市场报报道,“违章罚款咱认,扣分咱也认,因为有法可依。但另收150元的公告费
物价局同意收费 11月26日下午,记者随王师傅来到位于合肥市潜山路的违章曝光车辆处理点,一位值班的女同志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前,被电子警察曝光的违规车辆,罚款5元,收公告费150元;5月1日之后罚款200元,收公告费150元。由此看来,收取曝光费由来已久。 据了解,江苏、北京、上海、广州等省市在处理交通违章时,均是依法采取先送达、后公告的方式,让车主心悦诚服。即便需要公告,公告费也不需违章车主承担。但合肥市为何不依法将违章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直接在媒体公示呢? 11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合肥市交警支队进行采访。提供给交警支队的采访提纲如下:机动车违章被电子警察曝光后,为何不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对违章车辆进行公告的法律依据何在?收取违章车主的公告费和实际支付给媒体的广告费是否平衡?如有多余,多余的钱用在何处? 下午5时许,法规宣传科许广宁科长在其办公室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给予了答复。不直接送达违规处罚通知书,是因为机动车行使证上记载的地址不准确。关于刊登公告并收取费用的法律依据,许科长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114条。记者查阅后得知该条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显而易见,该条款只是对被电子警察曝光的违章车辆的罚款依据,而并不是收取曝光费的依据。随后,他又告诉记者,是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和财政厅[2002]107号文件规定收取公告费的。 为此,记者又到安徽省物价局查阅了相关文件并采访了该局局长王建中。确如交警支队所说,在物价局《关于核定电子警察监控违章公告费收取标准的函》中,同意“对经电子警察摄录的违章机动车辆,在有关媒体上曝光,收取的交通违章登报公告费,每例150元”。如何看待这一文件?王建中局长告诉记者,该文件出台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前,现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正在清理当中。 交警队“借机敛财”? 合肥市交警支队不但收取于法无据的曝光费,据推算,收支比例严重失调,有巧取豪夺之嫌。鉴于合肥市交警支队不提供收支账目,迫于无奈,记者只好根据“公告”进行推算。 11月22日,合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在《合肥晚报》和《新安晚报》上发布了今年第18期交通违法曝光公告,这也是该支队实施公告以来第53次发布交通违法公告。本期共公布了1016违章车辆的车牌号码。按每车次150元收费标准计算,该支队可收取152400元曝光费,实际要支付多少公告费呢?业内人士测算结果为:不超过59090元,那么,仅一期曝光费就有近10万元的结余。如此算来,交警支队通过53期公告获取的收益决不是一个小数目。 为何要超收如此多的广告费?目的何在? “多余的钱用于改善交通管理”许广宁如是说。安徽省物价局[2002]107号文件也证实了这一点,该文件第4条是这样表述的:实行电子警察是加强交通管理的一项新的手段,收取必要的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公告费,目的是弥补电子警察运行和维护的经费不足,有效地减少闯红灯等违章驾驶现象。 至此,记者才弄明白,违章司机在交纳违章罚款的同时,还不知不觉中在为电子警察的运行和维护提供了经济保障。 曝光费于法无据 关于曝光费的收取是否合理,记者也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违章者除当场处罚外,应行使传唤、查证等程序,即作为处罚者应对被处罚者履行告之的义务,让被处罚者自掏腰包告之自己于法无据;交通警察支队本身是执法单位,收取法律范围外的任何费用,其本身就涉嫌违法;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核定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不及时进行清理也涉嫌违规、违法,车主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不合法批复。来源:市场报责编:肖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