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保委首次成被告 “消费警示”不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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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3:5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上海12月10日电(记者龚瑜)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1986年成立以来,首次因发布“消费警示”而被人以侵害名誉权告上法庭。12月9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市消保委发布2004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指出部分经销商故意混淆商品名称、品牌,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销售其产品,比如用上海大金科
对此,“大金阪本”商标持有人、原告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诉称:“大金阪本”是经注册的合法商标,而名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消保委并无权限认定“大金”为名牌,因而“傍名牌”一说并不成立。此外,市消保委在第8号消费警示中认为“大金阪本”产品质量不过关,极大地侵害了该公司名誉权,给原告的生产与经营带来重大损失,故要求市消保委撤销第8号消费警示,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消费者提供社会监督,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是消保委行使自己职能的合法行为,“消费警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揭示了同类产品商标上的区别,发布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据此,法庭不予支持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