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孔盗油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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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3:5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广元12月10日电(记者万兴亚)震惊全国的中石油兰成渝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今天在四川省广元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主犯丁汉勤和罗兴国被判处死刑,另一主犯张文杰因有立功表现被判死缓,张振辉等其他4名同案犯被判处4到8年有期徒刑。这7名已经归案案犯还被判处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连带赔偿兰成渝公司相应损失共计300余万元。 2003年,罗兴国、张文杰、丁汉勤及王玉志等人在兰成渝管道上打孔盗油。2003年12
兰成渝输油管道是连接我国西北与西南的能源大动脉,始于甘肃省兰州市,途经陕西、四川,最后到达重庆,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能源设施基础项目。12月19日的这次泄漏造成宝成铁路停运7小时5分钟,数百对列车受阻,汽油泄漏400余吨,兰成渝输油管道停油14小时12分钟,临近的清江河500米河面被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庆幸的是,由于启动了应急预案和各方协作,才没有发生更严重的灾害和人员伤亡。 广元中院审理认定丁汉勤等3人共谋打孔盗油,张振辉等4人受邀约后明知是打孔盗油还参与或是提供帮助,其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故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第119条中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公诉人之前在庭审时建议法庭对3主犯适用最高刑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