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绑票赎金第一案:歹徒挥霍的赎金谁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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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5:44 东方网 | |||||||||
2003年11月26日下午,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辛庄村村民王军元10岁的儿子王强(化名)被绑架,绑匪索要60万元赎金。王军元报案后,警方让王军元一边和绑匪谈判,一边准备好赎金。经过讨价还价,2003年12月4日,绑匪在收到22万元的赎金将王强释放。12月21日,绑架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被安阳警方抓获。 案件回放
噩耗传来儿子遭绑架,绑匪要价60万 王军元是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辛庄村个体养鸡户,家中相对富裕。2003年11月26日,在鸡场忙碌了一天的王军元回家后迟迟不见放学归来的儿子王强的人影,遂带家人四处寻找。当晚10时许,焦急的王军元接到一陌生人电话:“你儿子在我们手中,给你3天时间,准备60万元赎金。如果你玩什么花样,就把你儿子胳膊、腿卸下来送到你家。” 当晚10时30分,文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勇接到王军元报案。文峰公安分局当即成立“11.26“绑架案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随后两名民警身着便衣混在前来探望的亲戚朋友中入驻王军元家。 随后几天,绑匪又多次给王军元索要赎金,并威胁他们不要报警。通过查询通讯资料,200311月29日晚上,警方在得知绑匪可能在河北邯郸后,立刻派人前往调查,但是绑匪行动非常小心,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警方一无所获。 讨价还价赎金降到22万,父亲举债筹赎金 此后的两天里,王军元按照警方要求,多次和绑匪讨价还价,以赢得破案时间和筹集赎金。最终,绑匪同意王军元以22万元赎回孩子的要求。王军元在自己后来的行政诉讼中这样写道:“当时公安民警对我说:‘你们无论是借钱还是贷款,先筹集一部分钱去引诱绑匪,我们决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 王军元开始积极借钱,亲戚朋友都借钱给他,因为大家认为这些钱是“不会让绑匪拿走的”。短短几天后,王军元筹齐了22万元。 人钱交接绑匪调动营救队兜圈子 200312月1日,绑匪终于耐不住性子,要求王军元到邯郸火车站晚上8时交款。当日,在文峰公安分局刑警队邹东波的带领下,4辆车20多人出发赶到邯郸。但此后3天,王军元和公安民警们被狡猾的绑匪来回调动,在河北省和山东省之间来回奔波,始终没有结果。 200312月4日早上8时,绑匪打来电话让王军元乘车到濮阳汽车站交接。邹东波/王军元和另外两名民警驱车赶往绑匪指定的地点。车子刚始过范县南转盘十几米,绑匪便打进电话,让他们掉头往回走。在路上,警方发现一辆蓝色桑塔纳轿车可疑,前后牌照被遮掩。警方驱车往南走了没多远,就故意将车开进一破旧的农家小院,观察绑匪的车辆。等了一会儿,绑匪打来电话,让王军元一行回到大转盘处,将钱放到大转盘东北角的一个广告牌下。经过观察地形,警方认为非常不利于交接,便让王军方和绑匪讨价还价,故意拖延时间,并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可疑车辆。 绑匪看无法交接,便让王军元一行赶往濮阳汽车站去。王军元等走到金堤河旁边时,绑匪让他们停在路边等消息。邹队长告诉记者:“我们稍微动了动车,绑匪就问要干什么?可见绑匪就在我们的周围,我们只好等在路边等候。在车上,王军元的态度比较坚决,下定决心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并同意警方在交接时相机下手。” 交接成功钱被拿走,绑匪溜掉,儿子得救 2003年12月4日下午,绑匪打来电话,威胁王军元再不交赎金,就让王军元回安阳收尸。对于当时情况,邹东波大队长这样回忆道:“绑匪最后的底牌亮出来后,王军元情绪发生变化,想和绑匪交接,但又舍不得钱。他和妻子在电话中商量说不给绑匪钱,想拿孩子的命换出到底是谁绑架他儿子,但是他妻子不同意,最后才决定冒一下险,答应绑匪的要求,先将钱给了绑匪,等绑匪放孩子回来后再破案。王军元在和妻子商量后大哭一场。” 绑匪让王军元一行开车到范县清水河乡,其间来回调度,把王军元和警方调得根本没有布置现场的时间。最后,绑匪要求王军元将钱放到一个桥边后马上离开。王军元刚离开,一辆蓝色桑塔纳(正是警方怀疑的那一辆车)车停在放钱的地方,下来一个人,拿走钱后开车向北逃窜。当时,警方持有枪支,但考虑到人质还没有回来,没敢开枪,只好悄悄在后面追赶,并安排其他车辆在前边堵截,但为时已晚,赶到清水河乡时,已不见嫌疑车辆。 两个小时后,根据绑匪提供的消息,王军元和民警在清丰亭找到王强。王强告诉大家,许多天来,他一直被蒙着眼,整天都有人守着他,今天却被拉来拉去,最后被丢到了这里,也就是两三分钟前的事情。 此时是2003年12月4日晚上9时,王军元后来说当时警方没有立刻追捕绑匪。 绑匪伏法原来有老乡参与其中 12月21日至22日,“11.26”绑架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经警方查明,王军元所付22万元赎金已经被犯罪嫌疑人瓜分挥霍一空。 9月29日,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刑。主犯王治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辛庄村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西库(河南省台前县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中国讨要绑票赎金第一个案 谁为22万绑票费埋单 核心提示: 王军元到文峰区公安局询问赎金一事时得知,案子虽然破了,但是22万元已经被绑匪分瓜后挥霍一空。 王军元认为警方在处理绑架案的过程中有过失,要求警方归还22万赎金,但是警方认为自己并无过失。 2004年11月23日,王军元写下行政诉状,多次到文峰区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但迄今未止,两级法院没有受理。 许多律师都认为王军元向公安机关讨要赎金是目前为止中国讨要绑票赎金第一案,具有典型的法律含量。 王军元质疑警方作法 孩子被解救后,22万元成了水中花,一时间,债主纷纷上门讨债,王军元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中,从前殷实的小家很快变得近乎一无所有。 2003年年底,王军元卖掉了鸡场全部的6000只鸡用来还债,2004年上半年的麦子也卖得净光。然而到2004年12月8日为止,王军元依然欠下了19万元的债务,这还不包含欠银行的利息在内。 站在空荡荡的鸡场内,王军元和妻子无语相对,如果不是因为两个哥哥和亲朋的帮忙,他们连两个孩子的学费都交不起。 2004年11月份,王军元因故要到郑州一趟,家中实在无钱,只好卖了6组鸡笼,总共卖了100多元钱,勉强到了一趟郑州。对于自己家里目前的窘状,王军元认为警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4年12月7日下午,王军元告诉记者:“绑架案发生后,警方让我准备钱,他们说‘你们无论是借钱还是贷款,先筹集一部分钱去引诱绑匪,我们决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如果警方不这样跟我说,我是不会给绑匪拿钱的,亲戚朋友也不会借给我。” 王军元说警方在破案过程中确实尽了很大力,但是他认为警方同时也存在过失行为,否则22万元就不会被绑匪拿走,自己一家人也不会走到今天这种状况。 2004年11月23日,王军元正式写下行政诉状,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22万元的赎金。迄今未止,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王军元的行政诉请。 那么,王军民为何不向绑匪提起民事诉讼呢?王军元和妻子告诉记者,几个绑匪家中都是究得丁当响,想从对方家中拿出钱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12月7日、8日,记者就农民王军元向警方索要绑票费一事,采访了文峰区公安局主抓刑侦的副局长、刑警大队长和多位律师。 由受害人家属筹借赎金是否合理? 警方观点: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不成文的惯例 文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邹东波告诉记者,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国际和中国警方的一种不成文的惯例,邹队长说自己从警15年来,主办过近10起绑架案,都是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 据了解,我国各地的警方在侦破绑架案时,通常做法是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邹队长说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看到受害人家属在承受巨大痛苦的同时,还要到处借钱,心中十分痛苦,但是整个刑警大队一年的办案经费一年才只有20来万,根本没有准备巨额赎金的能力,所以只能由受害人家属来筹集赎金,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一种侦破手段,用还是不用,需要征得受害人家属的同意。如果这个赎金由公安机关出的话,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缩手缩脚,影响办案。 律师说法: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不妥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允说:“从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权力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可以行使,但是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则刚好相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的,国家机关就不能够使用。公民作为自然人可以放弃这个权利,但是国家机关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僻如公安机关就不能放弃自己侦破刑事案件的权利。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一条明确规定可以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因此公安机关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不科学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合乎法律的。公安机关确实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但是不管什么样的原因,公安机关都不能放弃其破案的权利。”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软认为:“筹集赎金作为一种侦破手段,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说可以用,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不用,但是应该保证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能让受害人家属的这22万元就这样没了!” 警方是否应承担赎金赔偿责任? 警方观点:不应承担赎金赔偿责任 主抓刑侦的副局长汪如海告诉记者,在他的印象中,这是中国第一位绑架案受害者向公安机关讨要赎金的个案。他认为,如果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确有过失行为,受害人王军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国家赔偿,公安局将服从法院的判决。同时,他还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败诉的话,那么今后所有的绑架案发生类似情况,受害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申请国家赔偿,将给国家带来很大的赔偿负担。 负责侦破这起绑架案的刑警大队大队长邹东波告诉记者:“赎金的问题同样困扰着警方。在破案过程中,警方已提前将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告知爱害人家属,尊重他们的意见,赎金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是:一人财两得,二人得财空,三人财两空,四绑匪撕票(在未交付赎金的情况下)”。邹队长认为,提前告知受害人家属这四种情况后,让受害人家属进行选择,而安阳警方在办案的过程中亦没有出现“技术”上失误,因此警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应该赔偿?不应该赔偿?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软认为,赎金没有要回来,公安机关有失职行为,因为赎金在案件中作为一种侦破手段,受害人和警方的真实意图并不是把赎金真的送给绑匪。他说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公安机关在此案件中有责任保护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财产中自然包括赎金。如果把赎金给了绑匪,而没有把赎金追回来,那么受害人家属就没有报案的必要,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做好应有的防护措施,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黄允律师认为,既然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不能放弃破案的权利,让受害人筹集赎金本身是不科学的,那么公安机关理应承担起赔偿责任。但是,黄律师同时说,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对于鉴定刑事案件中的侦破手段是否合理的相关规则。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现成认为,这件事的关键问题在于公安机关是如何就赎金问题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承诺的,如果警方已经告知受害人家属可能出现上述四种情况,并让受害人家属进行选择了,那么公安机关的责任就很小。另外,因为赎金被绑匪挥霍一空,公安机关在此事上没有明显的过失行为,毕竟人是最关键的。崔律师说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何况警方给了受害人家属选择的权利。崔律师认为赎金是一种间接损失,当不在赔偿之列。 22万元赎金谁埋单? 黄允律师说,这件事有别于普通民事赔偿,也不同于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国家赔偿,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我国目前法律体制和法律法规中很难给出一个圆满的解答。 杨振软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履行好保护受害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件案子适合国家赔偿法,但是不适合行政诉讼法,可以申请由警方进行赔偿。 12月7日,王军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警方在破案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自己要继续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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