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医保”化妆品药店出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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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6:21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实习生 杨宝顶 记者 高巍)明天开始,沈城参加基本医保的市民在定点药店购药时,药店必须及时提供包括药品名称、价格等在内的购药明细,并留存备监察部门检查。 12月9日上午,沈阳市医保中心首次举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签订大会”,与全市150多家医保定点药店签订了“服务协议书”。
协议明确规定:严禁各医保定点药店用IC卡内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或变相支付医保外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品;严禁相关药店售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推销高价药品、将非治疗性药品和其他服务项目变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等行为。 协议还规定药店必须保证参保人员得到与用现金购药人员相同的药品优惠价格,保证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等。此外,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定点药店药品必须在标签明确标明。 据悉,明年医保中心监察部将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对各医保定点药店的监察力度,被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查属实的,严重者将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