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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致人重伤 引发巨额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8:2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家住南京市浦口区某镇的江方化名先生,不慎被火车碾压,致使双下肢高位离断,江先生因多次索赔无果,遂将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诉至法院,索赔60余万元。浦口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江方381862.97元,被告南京铁路分局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南京铁路分局除已给付的18000元外,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补偿江方人民币250000元。

  2003年4月9日上午9时40分许,江方在浦口火车站内西头的运贸公司办完了出门证后,就直接前往堆放化肥的站内东站台,途经9股至8股道,被浦口火车站内的正在调车作业的火车碾压,致双下肢高位离断。当日江方被送往医院治疗,于2003年6月11日出院。前后住院共63天,用去医药费计人民币22464.81元。江方的伤情经鉴定,其伤残程度属二级。对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是,现原告双下肢缺失,需终身护理。事发后南京铁路分局仅为江方支付了18000元的医疗费,便以其无责任为由,不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多次索赔无果的江先生一纸诉状将南京铁路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603232.81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铁路营运部门,应当保持铁路、站台畅通,尤其是铁路站台,必须具备过往人员的安全通道,但浦口火车站内二站台之间唯一通道的大门被锁着,致使原告从运贸公司至堆放化肥处搬运化肥,必须从西至东穿越铁轨,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既然站台与站台之间没有通道,就应当设置警示牌,但被告恰恰没有在站内设置警示牌,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二;被告在进行调车作业时,车尾在前,车头在后,理应在车尾安排瞭望人员,且应鸣笛示警,但被告既未安排瞭望人员也未鸣笛示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三。因此,被告应对该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酌定承担70%%的责任。原告横穿铁轨,疏忽观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宣判后南京铁路分局不服,提起上诉。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召局 迟伟 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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