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犯下挪用公款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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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9:01 每日新报 | ||||||||
证券公司银行工作人员联手挪用 700万存款炒股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投资公司营业部经理、银行信贷员、银行业务发展部经理联手,拉来700万元存款后借机将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用于炒股,造成300万元存款无法归还。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本案被告人张某、宋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14年的判决结果。
某投资公司营业部经理张某通过其妻与某银行信贷部信贷员翟某相识。后经张某介绍,翟某与某银行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宋某相识。被告人张某、翟某、宋某预谋利用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炒股,从中获利。三人商定,由翟某拉拢存款单位,由宋某协助存款单位办理银行开户存款事宜,并借机将存款从银行转出,张某、翟某使用上述款项炒股。 1997年4月,翟某以支付高息返现金的手段,促成某建筑公司将人民币400万元先后存入宋某负责的某银行分理处。其间,宋某利用办理开户手续的工作便利,以建筑公司名义购买转账支票一本,并在支票上偷盖了建筑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此后,宋某用此支票先后多次将建筑公司存入的人民币400万元转到翟某的个人账户,由张某、翟某用于炒股。1999年6月,宋某、翟某被查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对宋某、翟某定罪处刑,而张某却逃逸。 2003年 4月8日,张某被抓获归案。 张某落网后,侦查部门又查出如下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宋某、翟某于1997年4月挪用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炒股后,三被告人经再次预谋,决定由翟某继续拉拢企业存款,宋某负责将存款从银行转出,张某负责炒股。1999年1月6日,翟某带某单位财务处工作人员王某,携带人民币30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找到当时在某银行工作的宋某。宋某带二人到下属分理处,找到该分理处内勤主任糜某,要求为王某所在单位开立存款账户。因开户手续不完备,王某所在单位存款事宜受阻。宋某以急需上述钱款为由,为王某所在单位开立一个存入人民币200万元的现金账户,还提出先将人民币300万元暂存入分理处工作人员糜某亲属郑某的个人账户中。在征得糜某的同意后,宋某在未经王某所在单位经办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人民币300万元转账支票做了“背书转让”,转入糜某亲属郑某的个人账户中。此后,宋某、翟某私自在加盖印章的银行转账单上填写了应由分理处填写并出具的人民币300万元的进账单,由翟某交予王某入账。1999年1月11日,宋某在接张某、翟某的划款电话后,未经王某所在单位同意,通知某分理处工作人员杨某,将郑某账上王某单位的人民 币300万元划入某证券营业部翟某的个人账户上。翟某又多次将人民币30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提出,用于三被告人共同炒股,造成此款至今无法归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