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爬梯子触高压线计量器身亡 村委会被判赔偿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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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9:01 每日新报 | ||||||||
张北刘军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刘军】少年欲爬上村里扬水站的屋顶往水库里跳,不料在登梯时触及高压电线计量器,当场被电击身亡。少年的父母将电力公司与村委会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认为村委会应当负主要责任,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故判令村委会赔偿原告夫妇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8月24日中午时分,原告夫妇之子在村里扬水站游泳时,发现扬水站房屋变压器护栏缺损,随即由缺损处进入,并使用扬水站房屋东墙上的梯子准备爬上房顶,然后从房顶上跳进水库。该扬水站东墙外紧挨着梯子处(距离地面3米以上)有一电力计量箱,计量箱为10千伏高压计量器。二原告之子在沿梯子爬向房顶过程中触及该计量器,遭电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两被告电力公司与村委会于1999年就该村扬水站用电一事签订《高压供电合同》。合同中规定,二被告对供电设施运作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引线搭接处,搭接处以上属于供电方,搭接点以下属于用电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夫妇之子是因触及高压计量器后遭电击死亡的。按照电力公司与村委会订立的《高压供电合同》,高压计量箱运行维护管理系村委会的责任,由于村委会对其所有的高压电力设施疏于管理,特别是在电力公司向其发出“安全监察通知单”后,村委会对事故隐患仍未引起重视,以致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对此,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而该案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属于村委会所有,故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判令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夫妇死亡补偿费及丧葬费共计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