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费每次3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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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05:37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尹婷婷) 昨日,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我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每次320元,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费等费用。
同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接受高等学校委托,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进行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经认定合格的教师领取资格证书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每证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