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是商品”买卖该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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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08:17 哈尔滨日报 | ||||||||
最近有媒体报道,一些市民家中室温没有达到供热单位承诺的温度,市民对室内温度进行司法公证,为将来对簿公堂讨公道时举证。由此引出一个话题:供热单位收了市民的供暖费,没有达到承诺的室温,出现供热“短斤少两”,供热方该不该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给市民退部分供暖费? 几年前,市民“热是商品”的意识很淡漠,把热当成了一种社会福利,认为天冷了,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热是商品”也是如此,它在提醒市民用热要花钱的同时,也在约束着供暖方的行为。刚入冬的时候,道外红河小区的居民投诉:去年供暖期内,一段时间室温没达标,今年收热费时供暖单位应当有一个说法。可供暖单位对去年供暖“短斤少两”的事不以为然,没有说法。上访市民说,既然“热是商品”买卖就该公平,我们花钱买其他商品,发现“短斤少两”可以到消协讨公道维权,供热出现“短斤少两”为什么就没个说法? 市民的话有道理,热既然是商品,买卖时就要遵从其商品的属性,物有所值、等价交换、公平交易是最基本的原则,出现供热“短斤少两”问题,供热方应当给市民一个说法。“热是商品”曾经被供热单位当作收缴热费的利器,可这把利器也是“双刃剑”,在约束市民的同时,也在约束供热方的行为,供热方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且没有一个说法,市民依法讨公道是迟早的事。详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