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征实习生王瑞洁)日前,省政府发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年底前,财务结清2003年年底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欠。《通知》中说,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建设的工程。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是: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清欠办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督导工作。在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款过程中,涉及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级清欠办、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要在2004年12月底前与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签订《河北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通知》还要求,省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补助项目因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还款渠道。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各市、县(市)区政府的投资项目以及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资金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偿付工程款。对超概算项目,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超概算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住宅类建设项目,按照房改政策由各集资单位负责落实集资款,清偿拖欠工程款。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项目,由同级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对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督促完成结算。《通知》要求,要统筹解决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参照解决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办法,完成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设区市要按照今年10月31日网上统计结果,逐项抓好工程清欠的落实,并及时将清欠情况报省政府。各级政府在编制2005年财政预算时,要倒排还款期限,从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统一安排清偿拖欠工程款资金。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和重点督办制度,加强对政府工程款清欠的检查督导。《通知》要求,各市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组织开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建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快建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和工资卡支付等制度。认真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公告制度,对隐瞒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银行不得为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带资的企业提供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工程款的市、县(市)区不再审批一般性政府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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