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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案件引发律师观点大碰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0:5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新闻提示:2003年7月3日,家住大厂地区新庄东村某幢3楼的张莉因故提前回家,可她怎么也打不开自家大门。这时,一陌生男子从屋内开门走了出来,震惊之余,张莉立即报警,警方介入此事。可一年多过去了,张莉口中的“小偷”依旧正常地过着日子,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而张莉自称遗失了价值二三十万的贵重物品。了解此事后,记者随即采访了事件各方当事人,发现,不但案情错综复杂,所牵扯到的法律条文也很微妙。

  关键人物:张莉

  张莉:“这房子是我父亲的,平日里是我住,一星期有三四天住这儿。我清楚地记得是2003年7月3日下午3点多,我脚扭了请假回家。当时门打不开,像被人换了锁,突然,一个男的(王军)从里面打开了门。当时屋里是空的,什么都没了,我家里那些装饰材料、工具,还有大量字画、古籍书、邮票等收藏品都没了。

  后来我报了警,20分钟后,卸甲甸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可公安只对他做了笔录,之后就放了,还告诉我盗窃罪不成立。他撬了我家的门,把我东西全部搬走了,这难道还不是盗窃吗?事后我多次找派出所,终于在去年8月21日上午给了我一份立案决定书,可至今一年多了,我只拿回了一些不起眼的东西,那些贵重物品什么也没还我。

  关键人物:王军

  根据张莉提供的号码,记者以其朋友的身份打通了王军的电话。对此事,王军作了简短的叙述。

  王军:“我是来南京打工的,听周围邻居说那房子没人住,我自己看也像是没人住,我就把门打开进去了。里面那个灰尘哦,肯定是长时间没人住了。发现里面有东西后,我就叫搬家公司搬到一个空房子里了。我还没来得及住呢,张莉就找来了。现在她说有什么字画、邮票,我根本没看过,搬走的东西已经还给她了,这时候她要我赔20多万,怎么可能,我倒想说她这是敲诈呢。”

  关键单位:南京沿江工业区公安分局卸甲甸派出所

  据该所一位分管刑事案件的所长介绍,根据当时的笔录反映,王军是经朋友介绍发现张莉的房子长期空着,于是就撬开房门搬进该房,随后将屋内物品完整地移到了别处。事发后,张莉提交了一份失窃物品清单,因数额巨大,警方将该清单拿去与收藏人张莉之父核实,但核实情况有出入。就目前掌握的证据,还无法证明王军就是盗窃嫌疑人。对于此案,警方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视点:能否追究王军的法律责任?

  观点一: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明文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某在入侵时,张某并不在场,之后他又立即迁出。据此,王某并没有“不让其进而强进,让其出而不出”的行为,而他仅是将张某的财物公开地保存在别处,当别人需要时他又将原物返还。据此,在没有查实的情况下,还不能确定其有罪。就目前而言,张某能做的,只是追索王某占用住宅期间应支付的合理的房租费用。

  观点二:江苏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雷汉舢认为,就王某所言,他把物品放在其他地方,但张某根本无法知道你是想占有物品,还是别有目的。从盗窃罪构成条件上看有两个前提,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就王某的行为来分析,客观上他秘密窃取是构成的。主观上,他承认撬门是为了住,而不是为了财产,但这只是他的辩解,且这种辩解不合情理。就王某的行为,我认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观点三: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洪魁认为,新刑法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和“取消类推”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盗窃了受害人所失窃的物品。就本案而言,由于赃物还没追查到,王某又不承认盗窃了上述物品,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确定王某有罪。

  观点四: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黎民认为,就本案而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盗窃罪都能构成。设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就是因为有些盗窃还不构成,主要是影响他人居住。虽然张某没有每天居住该房屋,但在没人的时候,他把张某家的东西全部搬走了。现在王某称归还了,但这只是行为之后一个态度,即使这样也构成犯罪。对于目前丢失财物究竟是否在事发居住地内,目前本案确实还需要进一步侦查,但两个罪名都是构成的。

  法条链接: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思考:纵观本案,受害人与侵害人中只有一人说的是真话。如果侵害人说的为真,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丢失了财物,侵害人将不受涉嫌“盗窃罪”指控,理所当然,如果受害人说的为真,要张某拿出丢失多少贵重物品的证据,也实在太难。这就导致其财产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继而无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继而就给社会这样一个导向:今后谁都可以擅自将别人的门锁打开,将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当主人叫他走时他就归还财物抬腿走人,法律似乎拿他没辙,这岂不荒唐?

  本报将继续追踪此案的进展情况。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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