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调解解决就不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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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3:01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 姜恒 通讯员 陈亮亮 张吉庭 宁波晚报讯法院判的没错,但村民误解甚多,强制执行有可能发生意外,怎么办?慈溪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申诉案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察职能,一份检察建议平息了一起可能发生的纠纷。
2003年7月16日,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进行水管改造,村民徐某骑摩托车途经施工场地时摔倒致伤。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徐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本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45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老浦村经济合作社在进行水管铺设、挖沟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徐某摔伤的赔偿责任。徐某在骑摩托车时不够小心,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老浦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等损失15000余元。 但老浦村经济合作社不服判决,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慈溪市检察院提起申诉。慈溪市检察院在对该案初步审查后认为,这起村民与村经济合作社的纠纷,涉及金额并不太大,而且双方都挺通情达理,为何撕破脸面对簿公堂,主要是因为邻里乡亲议论多、传言多、道听途说多,双方误解不断加深所致,而且这种误解并未随法院判决的作出而消除,反而引发了村里干部及不少群众更大的抵触情绪。若在强制执行中稍有不慎,极易引起事端。于是,慈溪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本案宜做好执行和解工作。 此后,在新浦镇司法所的协助下,检察院、法院两家共同出面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老浦村经济合作社当场支付10610元赔偿款,徐某则痛快地接受了。双方均表示将在今后的村务活动中,团结合作,互相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