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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贩毒3670克 四川高院判缅甸毒枭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4:5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成都十二月十三日电缅甸毒枭脚明七年前在中国境内贩卖海洛因三千六百七十克的特大贩毒案,今年经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处脚明死刑,目前正报最高法院核准。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这起罕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下的特大贩毒案,因案件管辖、涉及外国人犯罪等诸多原因,直至今年三月才由四川省高院作出了终审裁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缅甸人脚明电话邀请暂住成都的警方特情人员刘某帮他运输三十至五十件海洛因到昆明。随后,脚明又托马家兴帮他联系买主,毒贩马锦同意购买并约好当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昆明交易。就在双方交易之时,跟踪而至的民警当场将四名毒贩抓获,从脚明的旅行袋中搜出海洛因三千六百七十克克。经鉴定,海洛因的纯度高达百分之五十四点六。

  成都中院被指定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查明脚明等四人(刘某另处)的犯罪事实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脚明和马锦死刑、杨泽治死缓、马家兴无期徒刑,并没收四人的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诉。脚明的辩护人认为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杨泽治的辩护人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则提到“特情引诱犯罪”等。

  针对“特情引诱犯罪”一说,四川省高院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专门作了评述:警方虽使用了特情,但脚明是在事先备有毒品情况下要求刘帮其运输,而脚明等四人贩卖毒品的犯罪动机和贩毒数量却是特情不能引诱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四川省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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