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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电子眼”认车不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0:23 新京报

  车主状告“电子眼”败诉,法院认为车主“当时没有驾车通过该路段”证据不足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昨日,全国首例状告“电子眼”案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司机郭师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电子眼”的铁证,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电子眼”拍下闯红灯车

  对于“电子眼”处罚的全过程,被告海淀交通支队有详细记载。今年6月18日17时48分10秒,海淀交通支队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了车牌号为京FU×××的小型客车,有在海淀区阜永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后海淀交通支队民警通过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认定该小客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为郭某,车身颜色为灰色,车型为捷达。

  7月27日,海淀交通支队依照法定程序,对郭师傅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第二天,郭师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了200元罚款。

  车主称当天没开车经过

  就在被处罚的当日,郭师傅便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27日,交管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10月11日,仍旧不服的郭师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郭师傅说,他有证据证明“电子眼”录下他驾车闯红灯时,他根本没有驾车通过该路段,而且违法车辆无高位刹车灯,与他驾驶的车辆不同。所以交通队根据监控录像对他作出处罚决定有误,他请求法院判令海淀交通队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

  海淀交通支队相关人士认为,“电子眼”看走眼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郭师傅的车牌被人假冒,郭师傅替“套牌车”背了黑锅。再就是“电子眼”拍下的确实是郭师傅的车辆,只不过事发时驾车人不是郭师傅。

  车主证据不足以推翻“电子眼”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在本案中,海淀交通支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京FU×××小客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法院同时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影像、数据在于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号牌以及其违法行为,以便确认违法车辆。但是,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具体资料却难以予以证实。

  而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他享有对该机动车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所以,当不能确定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时,机动车的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师傅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在处罚中,海淀交通支队也履行了法定程序。郭师傅虽然对其行政处罚提出异议,但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海淀交通支队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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