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查处网络色情 同性恋网站骗钱夫妻上网贩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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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2:21 金羊网-新快报 |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色情网站作为犯罪和获得非法利益的手段,手法多样,触目惊心。昨日上午,广州市越秀、荔湾、芳村、天河、番禺等五个区法院分别召开严厉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犯罪宣判会。据悉,这是广东省首次跨区域联合宣判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犯罪。 网上“拉皮条”获刑两年
2004年初,被告何仕通(广东佛山人)在广州天河区天×花园某室成立了一家“广州市飞尚信息咨询工作室”,招募魏某、袁某某等女子,以提供伴游、礼仪等服务为名,通过其所建的www.16833.com网站以及其他途径招揽嫖客,介绍魏某、袁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介绍费。 2004年8月3日,郭某某通过网站所留电话联系到何仕通,要求介绍卖淫女子。何仕通带着魏某到了天河区华××酒店1003房介绍给郭某某,向郭某某收取了2000元的嫖资。之后魏某在房间内向郭某某提供“服务”时被当场抓获。在“广州市飞尚信息咨询工作室”里,警方还查出了大量的魏某、吴某某、袁某某的资料和照片。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仕通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夫妻播黄碟耍赖不上庭 今年6月5日,被告人郭赞德与潘丽锦夫妻以公司之名开设了一个网站,并在网站上向会员提供淫秽电影下载,会员费30元/月。该网站自开始播放淫秽电影起,非法收入3427元。 昨天上午,记者在越秀区法院旁听,当法官宣布将被告人郭赞德、潘丽锦夫妻带上法庭时,两人死死抱住走廊内的栏杆不放,几名男女法警费了相当大的口舌,使尽了力气才将他俩带上了法庭。 郭赞德曾因犯罪被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来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这次犯罪导致缓刑撤销。法院一审判决郭赞德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款5000元;潘丽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款2000元。当法官在宣读判决书时,两人表情反而平静下来,由于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对夫妻似乎对判决结果“有点意外”,走出法庭时郭赞德轻轻叹了口气。 网络管理员私设“黄论坛” 唐洪平,湖北钟祥人。在广州市西华路小桥涌基17号西边2楼的广州市荔湾区情×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任网络管理员期间,唐于今年6月-7月利用工作之便,以该部的服务器为平台,私设“小平家园”网站,并在该网站的“小平家园论坛”内设置一个“成人专区”栏目,供本人及论坛注册会员上传下载浏览淫秽图片和淫秽小说等,至案发时止,该论坛的成人专区先后上传了106个页面共709张淫秽图片和184篇淫秽小说,对这些淫秽图片和小说的跟帖记录共780条,点击浏览次数共17303人次。 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以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出“黄招”提高网站点击率 叶国燊,男,广州人。今年6月-7月,他为了提高其开设的网站“爱竞技游戏网”的点击率,扩大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在该网站附设的论坛中设立一成人专区,并在该专区内设立成人图片栏目,先后将289张淫秽图片上传至该栏目供网民浏览,该网站的成人图片板块中存有淫秽信息的首篇文章发表记录60条,网民先后成功点击记录数共计50914次。 芳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以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从轻判处被告人叶国燊有期徒刑一年。 “同性恋”网站上设骗局 被告人夏军,男,四川遂宁人。2002年12月至2004年4月间,夏军在番禺市桥“益智”“暇满”等网吧上网期间,利用互联网在同性恋网站论坛上发布有关“出售同性恋色情光盘”的虚假信息,通过其电子邮箱作为通信联系工具与有意购买同性恋色情光盘者联系,并下载各种同性恋图片到电子邮箱内编辑成目录供购买者选择。当骗取购买者的信任后,多次要求购买者将款项汇至其事先开设的三个银行账户骗取财物。 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用手机传播淫秽短信可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据了解,利用网络介绍色情业是新类型犯罪,法律依据曾经不是很明晰。自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两高”还及时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解释于2004年9月6日实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八种具体的犯罪形式。司法解释还对达到犯罪程度所必要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也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