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放炮仗从小年夜到正月十六 想做烟花生意的带上材料去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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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4:23 杭州日报 | ||||||||
昨日,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联合发布通告,就新春佳节烟花爆竹允许销售、购买、燃放的时间、地点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公布。销售时间为2005年2月5日至2月2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2005年2月7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至正月十六)。 禁售禁放区域已划定
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各城区根据本地实际和居民住宅情况,划定公布的其他禁售禁放区域。 300家销售网点将摇号产生 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控制在300家以内。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区各52家,滨江区30家,杭州经济开发区7家,西湖风景名胜区3家。萧山、余杭两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以往定点管理办法确定销售商店(网点)。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网点的确定仍将采取公开摇号产生(采取差额摇号方式,选中参加摇号总数的80%,但摇中数不得超过销售网点总数)。 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须具有日用杂品、百货经营范围的专营商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除外);申请销售地点应在禁放区域之外;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安全、牢固(砖混结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应设立长度2米以上的销售专柜,专柜销售、专人销售、专人保管烟花爆竹;有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存放点,不准与其他物品混放,不得存放在居民家中,且仓库距离营业点不超过50米;场所和仓库内的电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使用明火,配备两只以上1211灭火器;销售点四周100米内无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对在2004年春节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被处罚的销售商店(网点),取消2005年春节期间申请销售资格。 凡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持营业执照于2004年12月13日至15日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登记申请表》、《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表》,经辖区工商分局资格审查和当地派出所及辖区公安分局安全检查合格后,于2004年12月26日参加公开摇号(摇号地址:中山中路196号市土特产有限公司)。12月27日或28日,在《杭州日报》上公布中号者(销售网点)名单,12月29日开始由杭州市公安局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和辖区工商分局核发《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1月4日至6日,看样订货。 此外,凡发现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请市民向杭州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各级工商部门、城管执法局、安监局等部门举报。凡举报线索经有关职能主管部门查实,依法作出处罚后,给予举报者一定比例的奖励。 (通讯员徐佳记者陈昌旭 杭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