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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旧存单兑付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5:23 深圳商报

  15年前某银行开出10.95‰高额月率,到期后拒绝给付,罗女士认为储户利益受损

  千元旧存单兑付起纷争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秦兴梅实习生张倍剑)1989年,一家银行以10.95‰的高额月利率开出了为期15年的存单吸引储户。如今,15年前存的1000元到期了,银行却拒绝按此
利率给付。读者罗女士昨日致电本报,认为银行未践行承诺,使自己利益受损。

  15年前银行高息揽储户

  宝安的罗女士1989年在梅州市丰顺老家办理了“万家乐长期保值储蓄”,两笔存单共1000元。在“中国某某银行广东省分行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上,业务员写上了“定期15年,5个周期,利率按月息10.95‰计算”。并盖上了银行业务章。

  今年8月26日存单到期,罗女士返回丰顺取款,银行却拒绝按当年填写的方式支付本息。农行方面称,10.95‰月利率和利滚利违反了国家金融政策,像持罗女士这类存单的客户,只能按1989年时最长的8年期整存整取形式计息,余下的7年则按一年期整存整取逐年计息。

  两种取款结算相差700余元

  据金融从业人员粗算,若按罗女士存单约定的方法计算,15年期满后可领到本息2970元左右;而按银行协商方案计算,期满后只有2240元左右,差额达700多元。

  罗女士对协商处理结果很不满意,认为应按存单上“白纸黑字”的约定支付本息。她说:“1989年居民收入不高。我只领32元的月工资,我家拿出省吃俭用的钱办了这种长期储蓄。如果知道银行拒绝按当时的约定支付,我们早就把钱取出来做其他投资了。”

  律师称:银行应按存款单约定月息付款

  人行广州分行副行长王自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上业务员手写’这一细节推断,这是一起典型的高息揽存的银行个人违规行为,不能代表银行。因此‘银行拒绝按当年填写的方式支付本息’是合理的。”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炫则说:“根据《合同法》,客户认章不认人。只要存款单上盖的是公章,就代表客户是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按照银行人民币存款有关管理办法,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因此,银行必须遵守存款单上的约定,15年均按照月息10.95‰的利率结算。”(请报料人马先生领取报料奖100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秦兴梅实习生张倍剑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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