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没告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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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6:29 北京青年报 | ||||||||
本市首例不服“电子眼”处罚案宣判 本报讯昨天下午,海淀法院行政庭对本市首例违章司机不服“电子眼”处罚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原告郭师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电子眼”拍下的违章事实为由,判决驳回了郭师傅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18日17时48分10秒,海淀交通支队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了车牌号为京FU×××的小型客车,在海淀区阜永路口闯红灯。后海淀交通支队民警通过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认定车牌号为京FU×××的小客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为郭某,车身颜色为灰色,车型为捷达。同年7月27日,海淀交通支队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某作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而郭师傅则说,违法车辆没有高位刹车灯,他的车则有,而且他查了日记,6月18日那天他正在工程局处理服务器故障,没有驾车到过违章现场,因此电子眼拍下的违章车肯定是一辆“克隆”车。郭师傅要求法院判令海淀交通支队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交通支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郭师傅的车有闯红灯的行为,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只记录违章车辆的号牌和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谁在驾车违章并无法反映,所以,当不能确定是谁在驾车违章时,机动车的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淀交通支队提交的车牌号为京FU×××小客车的机动车档案信息表明,郭师傅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所以海淀交通支队对郭师傅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