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非亲生 前妻退还抚育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6:29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李先生养育了13年的女儿竟不是自己亲生,得知真相后他一纸诉状将前妻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审结了这起抚育纠纷案,判决被告董女士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先生抚育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2万元。 李先生和董女士1988年10月登记结婚。1990年7月6日董女士生下女儿小李。1998年,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小李由董女士自行抚育。2000年,两人因女儿的探视问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小李多年,并在与被告董女士离婚后定期探望小李,必然产生抚育费用,现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隐瞒真相,使李先生迟至2003年才得知小李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受到较大精神损害,依法应当适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