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过期作废”损失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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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4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丁金分郜征)因超过一年期限行使撤销权,马鞍山市某拆迁中心需要向拆迁户常某多支付拆迁补偿费2万元。12月10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因城市建设需要,马鞍山市霍里镇三姚村村民常某家的房屋需拆迁。2003年4月9日,该市某拆迁中心与常某签订了具有拆迁补偿协议性质的项目结算表一份,表中载明常某“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中心于2003年5月即被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告知胡某不符合安置条件,但拆迁中心未在合同法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遂判决拆迁中心给付常某住房货币化安置费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