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闹市口交通事故 肇事女司机负全责(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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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48 中国广播网 | ||||||||||||
11月24日晚17时30分,在西城区西长安街闹市口路口,行人李宝增(经对李宝增血液中酒精检测酒精含量157毫克/百毫升血液)违法由北向南通过路口,未走地下人行过街设施,在路口内被正在值勤的保安员陈清中及民警韩雨及时上前纠正和劝阻。因路口东西方向变为绿灯,为了确保李宝增的人身安全和东西方向车辆的正常行驶,保安员陈清中及民警韩雨将李宝增拦阻在路口内东西方向90厘米宽的中心线延长线处。此时,东西双向车辆相继正常通过路口,徐曼玲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驶来,徐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驶入逆行过程中,将陈清中、李宝增、韩雨及等候放行的骑车人徐某撞出,徐某和自行车又与一小客车左后部接触。后徐曼玲小客车又相继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辆小客车相撞。此事故造成陈清中死亡,韩雨、李宝增、徐某受伤,五辆小客车和自行车损坏。 经查,徐曼玲驾驶小客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等规定,认定徐曼玲承担全部责任。 行人李宝增横穿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西城交通支队依法已对李宝增做出处罚。责编: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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